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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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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4-12-30 14:29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实施《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商务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管理工作,根据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总体要求,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2024年12月27日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深圳市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市投资促进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的管理工作,根据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以下统称资金主管部门)拟定的扶持计划资助或奖励项目等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
资金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省产业扶持政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诉和举报事项的处置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议,是指项目申报单位在资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公示期内,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公示内容持有不同意见并提出申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认为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在市级产业政策扶持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扶持管理规定,请求资金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向资金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市级产业政策扶持管理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支持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处置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类明晰”原则。
第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调查、处置、答复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
第六条 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提出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的,资金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七条 提出人应当以现场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资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异议、投诉及举报相关材料。委托他人提出异议、投诉及举报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有明确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八条 提出异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二)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三)异议人身份信息、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投诉人基本信息,如单位、姓名、职务等;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及与资金主管部门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工作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第十条 提出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二)被举报扶持项目的基本信息,如产业政策或扶持计划名称、公司名称、扶持项目名称、项目申报人等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举报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举报的,应当在举报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举报的,应当在举报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短信或书面形式告知提出人。
需要补正的,应当短信或书面通知提出人补正。提出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此次异议、投诉及举报。
第十二条 经审查受理的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置决定,并将处置决定根据提出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书面答复提出人。
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的,经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并告知提出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的提出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任何与事项不相关的第三方透露提出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相应产业政策扶持管理的规定重新启动项目的审核工作。
经调查核实,投诉成立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调查核实,举报成立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相应产业政策扶持管理规定,取消被举报扶持项目的扶持资格;已经获得资助的,撤销扶持项目资格,收回受资助资金及孳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调查核实,异议、投诉、举报不成立的,通过短信或书面等形式告知提出人。
第十五条 提出人就同一事项重复异议、投诉及举报的,没有新的证据材料,资金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受理。
第十六条 涉及异议、投诉、举报的扶持项目,尚在处置过程中暂无处置结果的,暂缓拨付该申报单位扶持资金。
涉及举报的扶持项目尚在调查过程中的,被举报扶持项目所涉申报单位及该申报单位申请的其他尚在办理过程中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均暂缓予以扶持。
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处置过程中,资金主管部门可以受理涉及异议、投诉及举报事项项目申报单位新的扶持项目申请。
暂缓予以扶持的项目,在调查处置完成后,符合规定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处置决定继续予以扶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扶持。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指申报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
第十八条 提出人是指提出异议、投诉或举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